认证范围制造企业及贸易公司
周期10天
售后服务完善
区域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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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只提供咨询服务。
认证获准的标识是注册和发给机构。按规定程序申请认证的质量体系,当评定结果判为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认证企业给予注册和发给机构,列入质量体系认证企业名录,并公开发布。获准认证的企业,可在宣传品、展销会和其它促销活动中使用注册标志,但不得将该标志直接用于产品或其包装上,以免与产品认证相混淆。注册标志受法律保护,不得冒用与。
.认证是企业自主行为。产品质量认证,可分为安全认证和质量合格认证两大类,其中安全认证往往是属于强制性的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主要是为了提高企业的质量信誉和扩大销售量,一般是企业自愿,主动地提出申请,是属于企业自主行为。但是不申请认证的企业,往往会受到市场自然形成的不信任压力或贸易壁垒的压力,而迫使企业不得不争取进入认证企业的行列,但这不是认证制度或法令的强制作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ISO9000:2005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ISO9000:2005给出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描述的供应链:
供方 组织 顾客
本标准所出现的术语“产品”也可指“服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8—12—30发布 2009—03—01实施
4 质量管理体系
4.1总要求

GB/T19001和GB/T19004已制定为一对协调一致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这两项标准相互补充,但也可单使用。虽然两项标准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但具有相似的结构,以有助于他们作为协调一致的一对标准的应用。
GB/T19001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可供组织内部使用,也可用于认证或合同目的。在满足顾客要求方面,GB/T 19001所关注的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与GB/T19001相比,GB/T 19004对质量管理体系更宽范围的目标提供了指南。除了有效性,该标准还特别关注持续改进一个组织的总体业绩与效率。对于高管理者希望通过追求业绩持续改进而追赶GB/T19001要求的那些组织,GB/T19004推荐了指南。然而,用于认证或合同不是 GB/T19004的目的。
0.4 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相容性
为了使用者的利益,本标准与GB/T24001-1996相互趋近,以增强两类标准的相容性。
本标准不包括针对其他管理体系的特定要求,例如环境管理、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或风险管理有关的特定要求。然而本标准使组织能够将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与相关的管理体系要求结合或一体化。组织为了建立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可能会改行的管理体系。

总则
高管理者应按计划的时间间隔评审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机会和变更的需要,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应保持管理评审的记录(见4.2.4)。
5.6.2评审输入
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a)审核结果;
b)顾客反馈;
c)过程的业绩和产品的符合性;
d)预防和纠正措施的状况;
e)以往管理评审的跟踪措施;
f)经策划的可能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
5.6.3评审输出
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以下方面有关的任何决定

1 范围
1.1总则
本标准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a)需要证实其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法规要求的产品;
b)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持续改进体系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顾客与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
注1:在本标准中,术语“产品”适用于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所要求的产品。这也包括采购产品和实现过程的中间产品。
注2:法律法规可表述为法定要求。
1.2应用
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是通用的,意在适用于各种类型、不同规模和提供不同产品的组织。
当本标准的任何要求由于组织及其产品的特点而不适用时,可以考虑进行删减。
除非删减于*7章中那些不影响组织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和责任的要求,否则不得声称符合本标准。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
组织应确定需实施的和测量以及所需的和测量装置,为产品符合确定的要求(见7.2.1)提供证据。
组织应建立过程,以确保监视和测量活动可行并以与监视和测量的要求相一致的方式实施。
为确保结果有效, 必要时,测量设备应:
a)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验证。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验证的依据;
b)必要时进行调整或再调整;
c)得到识别,以确定其校准状态;
d)防止可能使测量结果失效的调整;
e)在搬运、维护和贮存期间防止损坏或失效。
此外,当发现设备不符合要求时,组织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组织应对该设备和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校准和验证结果的记录应予以保持(见4.2.4)。
当计算机软件用于规定要求的监视和测量时,应确认其满足预定用途的能力。确认应在初次使用前进行,必要时再确认。
注1: 更多信息,参见ISO10012
注2:监视和测量装置包括测量设备(无论其用于监视还是测量)
http://nbiso9001.cn.b2b168.com